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男童失联3天确认身亡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男童失联3天确认身亡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
我真的觉得现在的父母,对于小孩的安全教育,还是忽略了,可能父母不在家,把娃给爷爷奶奶带,可是,那么小的小孩,最起码做好小孩不能远离自己的视线超过3分钟吧
要是我,3分钟我都觉得太长了。一分钟都是极限,一分钟也可能出现很多意外的,大人还好,对意外还有防卫的本能,小孩真的没有的。
怎么会小男孩在野外失踪,肯定是家长带孩子野外,自己没有照看好孩子,这个责任肯定是家长啊 ,家长还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,3岁以下的孩子出现意外基本上都是家长疏忽造成的,在这里强烈呼吁咱们的年轻的宝爸宝妈,放下手里的手机,注意力多上在孩子身上吧多关注自己的孩子吧!虚幻的手机世界代替不了自己最亲爱的孩子!
说三遍
放下手里的手机,多陪孩子玩会吧!
放下手里的手机,多陪孩子玩会吧!
放下手里的手机,多陪孩子玩会吧!
谢邀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一条
【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
【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条
【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未成年人在学校出现伤亡事故,校方一般都要承担部分管理责任。
本案中,学生死后一周才被发现,说明学校缺乏必要的监控设施,存在管理疏忽,是必须要担责的。
作为有着两个孩子的妈妈,看到新闻里小孩不见的消息,都会很愀心。今天早上的消息,小孩回家了,真替他们家人开心。回家了就好……,没有出现找到了没有生命体征这几个字就好......,不能让某个人的愚作,影响我们对大众的热情和面对突发事件的正义感。
当然对于无下线消费大众情感,浪费国家及公民资源的人应该让她承担后果。
这个事情真的是太可恶了!
案件发生时,我朋友圈也有很多人在转。当时我在吃饭,看到了信息,真的觉得孩子的家人太可怜了!一再提高悬赏额度,那得是多么的心急如焚啊!而且这么大的孩子走失了,凶多吉少啊。
所以,我也在第一时间转发了信息到几个群里,虽然知道很无用。
不过,当时还是有信心找到孩子的。因为现在的天网监控系统很发达了。
如果能找到孩子最后出现的画面,应该不难找到孩子最后的下落。只是只怕孩子被找到时已经.....
万万没想到的是,居然是报假警!
更狗血的是,居然是母亲报假警,为了看看父亲是不是真的关心自己和孩子......更八卦的是,据说可能还牵涉到男女私情。不是孩子的舅舅协助母亲把孩子藏起来的,而是一个神秘男子协助其母亲做了这件事.......
这个是一个家庭的纷争,也是一个家庭的乌龙,但如果在美国、加拿大,必然是重案,而且这个母亲会第一时间被剥夺监护权。即使是自己的母亲,瞒着另一方监护人偷偷把孩子带走,也是违法的——也叫“绑架罪”。
不过呢中国可能无法给她的行为定为绑架罪。
看现在这个情况,应该是会涉嫌寻衅滋事等其他罪名。这个事儿浪费了太多的社会资源,也浪费了太多的社会感情,更戕害人心。那么多人为孩子的命运牵挂,警方也出动了大批警力,甚至连警犬都出动了四处寻找。而同时,这个社会还在发生着其他的案件啊.....不管背后有什么不得不说理由,也都希望这些没事找事的人、滥用警力的人,明白警力不可以虽然消费,它是公共资源,也是有尊严的,有限度的,应该用在刀刃上。不可亵渎,不可撒谎。
希望更多的人以此为鉴。
到此,大家对男童失联3天确认身亡的解答时否满意,希望男童失联3天确认身亡的3解答对大家有用,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。